绍兴市妇女儿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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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妇女儿童医院用药管理

浏览次数:10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7日

  严格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用药范围,认真遵循《医保药品目录》中的说明和中、西、草药的医保限定支付的规定。

  按国家卫健委《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掌握中西药处方量:急性病不超过3天用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7天用药量;一般慢性病不超过15天用药量;纳入我市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规定病种范围的疾病及高血脂、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结核病、哮喘、肺纤维化的相关治疗用药,其药品的处方量最多不超过一个月。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的,药品剂量参照上述执行。职工医保发生慢病特殊病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将一次处方医保用量延长至12周;居民医保发生慢病特殊病种的,也可延长至12周。

  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中药处方。每张中药饮片处方用药原则控制在20味以内,对各类恶性肿瘤等特殊病种的治疗方剂可适当放宽至25味。中药饮片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量,对某些慢性疾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可延至2周,特殊病种最长不超过1个月。每年贴均费用不超过50元,超过部分社保不予支付。

  特殊药品需由诊治医师提出申请,填写相应表格,经医保办审核相关资料,网上申请办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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