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9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4日
一、门诊就医须知
1.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病人来院就医,须出示社会保障市民卡和医保电子凭证等,符合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在医生诊间系统、自助机和收费窗口直接刷卡(医保电子凭证)报销(结算)。市外(省内与跨省)医保病人需在门诊收费窗口结算。
2.病人凭社会保障市民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和预约挂号单到医生处就诊,接诊医生根据患者病情从电脑录入所需的药物和检查检验或治疗项目后,可以采取医生诊间结算、到收费结算窗口或自助机结算,然后凭诊间结算单、自助机结算单或门诊发票取药、检查和治疗。
3.医保病人门诊用药由医生按用药规定,根据病情需要开药,参保人员不得要求指名配药和超量配药,不得冒名顶替就诊。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十五天量,肝炎、肺结核、高血压、精神病、癌症、糖尿病、冠心病、哮喘等不超过一个月量。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中药饮片普通疾病7贴、恶性肿瘤14贴。
4.特殊病种病人门诊就医,其特殊病种治疗范围内的药费及诊疗费用可享受住院待遇结算,其他费用仍按普通就医结算。
5、市外省内、跨省医保病人(需结合各地的医保政策)在当地医保部门备案后方可刷卡就医。
二、住院就医须知
1.参保人员住院时需出示病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到住院注册处办理入院手续,按规定可报医疗费用出院时可直接刷卡报销,若至出院结帐时不出示社会保障市民卡,视作自费处理,责任自负。
2.入院时收取预交款贰仟元,当自理费用(含起付线)超过2000元时,应及时补交,出院时需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医院与病人直接结算。
3.医保病人住院起付线1200元,同一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4.参保人员根据病情应当出院,经医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医院发出出院通知之日起,一切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5.转外地就医,需诊治医生根据患者实际病情需要转外就医者,须先办理转院审批手续,流程:由精神专科医院副主任及以上专业医师填写《转外就医备案表》,经我院综合服务中心网上申报备案,经医保部门审核同意,备案一次有效期一年。
6.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审批程序:持精神专科医师签字的《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近期住院病历资料和社保卡,到综合服务中心办理网上备案。我院申请办理的特殊病种主要是“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
7.下列原因住院不能在医院刷医保卡结帐报销:(1)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2)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者;(3)工伤、生育医疗等。(4)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保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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