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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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绍兴市县医保病人就医须知

浏览次数:11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4日

  1.当您在我院门诊就诊挂号时,请务必出示您的医保IC卡。领取一个挂号单,挂号处人员根据病人就诊所需的专科注册、挂号。

  2.患者持挂号单、医保病历就诊,接诊医生根据病情所需从电脑录入药物和检查、检验项目后,到收费窗口刷卡结算付款,然后凭门诊发票取药、检查和治疗。

  3.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时由个人自付。

  4.门诊用药由医师按医保用药规定,根据病情需要开药,参保人员不得要求指名配药和超量配药。门诊一般疾病不超过7天的剂量,慢性疾病不超过15天的剂量,肝炎、肺结核、高血压、精神病、癌症、糖尿病、冠心病不超过1个月的剂量;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的,参照上述剂量执行。一般应在医院配取药,特殊情况也可持盖有医院门诊办“处方外配专用章”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5.特殊病种疾病患者门诊治疗,须凭三级医院的确认证明,近期病历资料,具体治疗方案,报医保机构确认备案。门诊就医诊治时须持《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特殊病种申请于社保局核准备案生效五个工作日起即可享受本年度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有效期限至次年6月30日。

  6、参保医疗人员患以下10种大病后,在住院治疗病情稳定的情况下,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病种,以下疾病可办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特病审批程序请见本院“特殊病种审批流程”: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尿毒症门诊肾透析;(3)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抑制剂;(4)脏器功能衰竭症(心、肺、肝、脑、肾);(5)脑血管意外恢复期;(6)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7)糖尿病(合并感染或心、肾、眼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9)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10)精神病。

  住院就医

  1.当您病情需要住院时,须持医生开具的入院证,到住院注册室办理住院手续(急诊在挂号收费窗口办理),并递交医保卡,病人身份证与住院单一起交住院病房。医保IC卡必须在住院48小时内交住院或挂号收费室进行刷卡,特殊情况不能提供IC卡的,请在出院前提供《补刷卡申请书》和IC卡进行补刷卡操作。

  2.出院手续在门诊一楼住院收费室办理,参保人员结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出院手续办理完毕,取回医保IC卡。

  3.参保人员根据病情应当出院,经医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医院发出出院通知之日起,一切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4、同一医保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标准以入住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住院个人自付额必须达到入住医院中高一级起付标准额度(包括家庭病床)后方可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不超过1200元。

  5.转外地就医则须先办理转院审批手续,由经治医师提出《绍兴市基本医保转外地就医核准表》,副主任以上医师签字,报医教科核准。

  6.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二)未按规定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发生的医疗费。

  (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

  (五)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

  咨询电话:0575-85397718(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医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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