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9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6日
目前我市各级定点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如下:①三级医院:当年第一次800元;②二级医院:当年第一次600元;③一级医院:当年第一次400元;④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当年第一次300元;⑤转外住院:当年第一次1200元,转省内部属医院当年第一次1500元,转省外部属医院当年第一次2000元。当年多次住院每增加一次减少100元,但不低于3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用由参保职工自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以下的政策内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报销,用药属《药品目录》中甲类药品和基本诊疗目录的按95%比例报销,特殊诊疗费和乙类药品报销80%,进口特殊材料经审核同意后使用,人血白蛋白、免疫球蛋白在限制范围内使用报销70%。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的,进入大额医疗保险,由大额医疗保险按上述比例报销,大额医疗保险封顶线为60万元。转市外异地就医住院个人先自付10%后;转省外部属医院个人先自付20%,再按上述比例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