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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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医院病案复印须知

浏览次数:16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3日

  一、申请时间

  正常情况下,病人出院7个工作日后方可到病案统计科申请复印相关材料。但为确保服务,来院前请致电028-87393333核实病案是否可以复印。

  已办理出院手续的病人均可带上相关证明材料到本院第二住院大楼23楼病案统计科预约登记。在完成资料审核、快递信息留存及缴纳相应费用后即完成预约,只需在家中等待快递送达。

  二、复印病案时间、地点

  周一到周五:8:00-12:00、14:00-17:30 (注: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复印病案业务)

  地点: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西二段32号四川省人民医院第二住院部门诊大厅挂号处5号窗口手续审核、第二住院部23楼病案统计科办理病案复印。

  三、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复印病案申请人所需提供材料依据国卫医发〔2013〕31号文件关于《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通知执行,请申请人带齐所需材料到病案科复印病案。

  部分通知内容如下: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详情请咨询电话:028-8739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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