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9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9日
根据沪人社规(2017)40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政策的意见;沪人社规(2017)41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门诊大病相关规定如下:
一、恶性肿瘤门诊大病范围:
包括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相关的用药及检查检验。
二、恶性肿瘤门诊大病期限
恶性肿瘤患者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的期限为:自肿瘤首次确诊或复发之日起18个月,期满后因病情需要可酌情延长。中医药抗肿瘤治疗可延长至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