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8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9日
处方用药规定
根据沪医保(2001)92号文:关于本市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若干规定的通知,处方用药的若干规定如下:
一、门诊急诊处方用药规定
(1)处方用药品种
⒈每张西药处方限1至5个品种。
⒉每张中成药处方限1至3个品种。
⒊恶性肿瘤患者,一次门诊限1至6个品种。
⒋不同临床科室不得重复开具药理作用相同药品。
(2)处方用药量
⒈急诊处方限1至3天用量(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
⒉门诊西药、中成药的处方量限1至5天用量;中药汤剂处方量限1至7天用量。
⒊门诊慢性病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的处方量限2周用量。
⒋对于部分诊断明确、病情稳定,因治疗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门诊处方量可酌情到1个月用量。
⒌对尚有3天以上用药余量或慢性病尚有1周以上用药余量的,本次门诊不得重复开具相同品种的药品。
二、住院用药规定
(1)出院带药应与出院诊断相符合。
(2)出院带药一般为2周用量,肿瘤化疗病人出院可放宽2周至1个月用量。
(3)出院带药一般病人限于5个品种,患多种疾病或肿瘤病人不得超过6个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