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4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1日
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共济保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医保规[2021]17号),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医购药时,需凭居民身份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就医,不得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不得私自涂医药单据,不得干预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自觉执行医保相关规定。
望各位患者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