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立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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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立医院患者的权利与义务

浏览次数:6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5日

  平等医疗权:来我院就医的患者,无论其国籍、性别、经济状况、教育程度、民族、宗教、婚姻状况和付费方式,都享有合理、连续的医疗服务。

  知情同意权: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临床实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或拒绝的权利。

  终止医疗权:患者及家属有依法行使拒绝或终止治疗、放弃抢救、终止生命支持治疗的权利。

  隐私及保密权:患者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患者个人及诊疗信息未经本人允许不得泄露(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除外)。

  人身安全:在安全的场所接受治疗,并有权接受适度的保护。

  申诉权:有抱怨时,有权向医院提出申诉并得到回应。本部82789036,东院85937676。

  第二意见:患者罹患疾病在我院就诊,已获我院医务人员提供的诊疗意见,患方有权寻求院内或院外其他医务人员的诊疗意见。

  有权得到疼痛评估和管理的权利。

  个人价值观及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医院尊重患者的尊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伦理道德和他人的前提下,医院尊重患者个人价值观、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

  患者的义务

  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医院设施和仪器,不得侵犯医院员工和其他患者的权利。

  配合医务人员的各项诊疗活动,当拒绝治疗或不遵从治疗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主动、如实提供与疾病及诊疗相关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与事实相背的信息。

  了解自身疾病、治疗、预后及出院后注意事项,如有疑问或有困难,应向主管医务人员询问以取得帮助。

  支付应自行负担的费用。

  配合医院实习生和见习生的教学工作。

  不要求医院提供不实的材料或诊断证明。

  只带住院必需的个人用品和衣服,并对这些物品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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