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9发布时间:2022年07月31日
一、病历属于患者的隐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文件关于住院病历复印的相关规定:
(一)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二)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委派的工作人员。
4、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委派的工作人员。
(三)医疗机构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委派的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二、复印病历流程:
(一)申请复印已归档病历的,申请人到医务部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医务科审批后到病案室,病案室核查复印申请手续并做好登记后给予复印病历相关资料,加盖医院病案专用章,交给申请者。《病案复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归入病案保存。
(二)申请复印未出科的病历,申请人到医务科办理申请复印相关手续(申请人需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然后由科室派本科工作人员携带病历陪同申请人到病案室复印病历资料。复印完成后,病历原件、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本科室工作人员一同带回,待病历归档时一并转归病案室保存。
三、复印病历按规定收取复印工本费。(桂价费〔2014〕66号)
四、受理病历复印时间:(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上午: 8:00—12:00
下午: 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