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8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7日
复印病案须知
根据卫生部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要求复印病案需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6、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
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和出院记录。
7、复印病历收费标准:复印病历每张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