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4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1日
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内的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基金按比例支付。“居民”起付标准三、二、一级医院分别为900、500、300元,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5%、85%、90%;“学生儿童”起付标准三、二、一级医院分别为500、400、300元,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90%、95%。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但低不低于150元。
因精神病病种或门诊大病病种住院治疗的,免收住院起付标准。
符合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支付金额3万元以上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补助45%,补助金额高不超过4万元/人?年。8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支付金额3万元以上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补助50%,补助金额高不超过4万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