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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浏览次数:10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8日

  一、内江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住院:

  1、本市参保人员必须凭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办理入院手续(72小时内可补刷),并于72小时内持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医院医保办登记。医保办确认其所在单位及个人足额缴纳医保费后,完善医保登记手续,并进行患者身份查对。

  2、参保人员医疗终结出院时,须凭住院科室出具的“出院病情证明”及入院时填报的身份查对单到出院结算处刷卡结清自己应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情况未刷卡的参保人员,须书面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说明原因,征得同意盖章后,方能在医保办人工审核报销,结清个人应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

  3、内江市中医医院住院起付金为:600元

  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统筹基金应支付额=[(住院医疗费总额-自费和单项自负医疗费金额 –起付金额)×(75+年龄×0.2)% ] 。参保人员年龄按上年度年龄计算。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额为20万元。

  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报销:

  参保居民每年度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6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4、参保人员住院时自负费用:

  ①、起付金额。

  ②、自费药品费:不符合《国家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费。

  ③、自费诊疗项目:出诊费、点名手术费、病历费、工本费、微机查询费、管理费以及各种保健、美容、镶牙、各种鉴定费等。

  ④、自费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费:如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陪伴床费、一次性生活用具费等。

  ⑤、乙类药品、支付部分费用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以及一次性耗材费等参保人员自负10%的费用,超过500元以上的特殊材料,参保人员先自负40%的费用,剩下的60%进入报销。

  ⑥、不符合规定支付的其它医疗费用。

  二、转诊转院医疗费用报销:

  经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批准转入统筹地区外的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未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20%。

  三、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交通事故、打架斗殴等)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艾滋病和结核病免费治疗药物、疫苗接种)

  4.在境外就医的;

  5.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外检机构)

  6.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项目。比如:吸毒、自杀自伤自残;美容整形、近视治疗;医疗事故;超过一年的费用等。

  内江市中医医院(新区医保办)联系电话:0832-5853187

  内江市中医医院(老区医保办)联系电话:0832-205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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