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4发布时间:2022年07月31日
(一)参保人不得要求定点医疗机构降低入院标准入院或已达到出院标准后故意延长住院时间。
(二)参保人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享受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统筹待遇的部分,统筹基金不再重复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三)参保人不得伪造医疗机构的发票、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等资料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四)用人单位和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以违法行为涉及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参保人不得冒用、伪造医保凭证在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六)参保人不得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诊疗项目、药品、医用材料等违规转卖从中获取收益;
(七)参保人应按规定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非医疗费用或套取个人账户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