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0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9日
1、起付标准和政策范围内的支付比例: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政策内支付比例统一为:
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300元500元700元
报销比例98%95%90%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是指在剔除各种政策规定先予支付的费用、超床位费、起付标准、全自费费用、限价材料的超限费用等之后的部分。
2、参保人在一个统计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以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基数,第二次住院按20%的比例递减,之后不再递减。
3、三大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1试行版)》。
“三大目录”相关项目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如下:
甲类药品全部纳入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1试行版)》目录中甲类项目全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乙类项目个人先行自付8%,丙类项目个人先行自付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