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康宁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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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康宁医院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6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2日

  (一) 药品实行准入管理,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医保基金支付。

  (二) 实行“甲类”和“乙类”分类管理,“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按3%的比例(《药品目录》另有规定的除外)自付。

  (三) 使用免煎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按10%的比例自付。

  (四) 部分药品实行限用管理,只有符合限用条件时方可列入医保基金支付。

  (五) 参保人员门诊就医用药,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日量,癌症、结核病、糖尿病、精神分裂症、病毒性肝炎、高血压病、冠心病不超过1个月量。

  (六) 参保人员住院出院需带治疗药品的,一般不超过15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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