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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浏览次数:5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2日

  各区劳动保障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9〕15号)精神,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就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

  1. 原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调整,自2009年6月起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征缴,参保人员不必自行办理手续。

  2. 对上述调整缴费基数的失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2009年医保年度个人帐户按2008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预计入,个人账户预计入金额少于应计入额度的,少计入部分在年度末统算时予以补足。以后年度个人帐户预计入的办法仍按《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关于缴费年限不足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数的问题

  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因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而办理补缴时,选择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补缴基数按甬政发〔2009〕1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确定;选择享受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补缴基数按其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基数的60%确定。

  三、本意见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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