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8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2日
1. 本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无法诊治的病人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由经管主治医师提出,分管上级医师和科主任同意,上报医务科,与转入医院联系或请会诊,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转院。
2. 转院时须同时办好费用结算,有关手续与出院相同。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 由转出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主管医生填写《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转院证明》(一式二份),科主任同意并签字。
3. 转院必须严格掌握指征,转送途中有加重病情导致生命危险者,应暂留院处理,待病情稳定后转院。
4. 重症病人转院,医院协助与急救中心联系,并与急救中心有关人员做好交接手续,特殊情况由经管科室派医护人员护送。
5. 转院时由经治医师写好详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也可按照相关规定复印带走部分病历资料,不得将原始病历带走。
6. 因各种原因主动要求转院的病人,由其本人、家属或单位自行联系解决,按自动出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