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7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3日
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办理转诊(转院)。
一、统筹区内接诊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不能确定的疑难病症;
二、因病情需要做某项检查或治疗,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不具备检查治疗条件的;
三、专科疾病,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无诊治条件的。
参保人员应优先选择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因病情需要转往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应到参保地具备转诊(转院)资格的医院会诊并办理转外就医手续。由副高级以上医师出具就诊材料和转诊(转院)意见,经医院医保部门和主管院长审核,报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转外就医。
转外就医限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应首先转往黑龙江省会三级医院,省会无法确诊和治疗的,可转往北京、天津、上海等城市的三级医院。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再次转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由转入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意见。
参保人员到与转入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联合体或分级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转入医疗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因病情需要多次治疗的,转入医院和疾病病种未发生变化,转诊(转院)手续由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12个月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