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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病案查阅办理依据

浏览次数:5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8日

  1.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复印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作为档案纳入归档范围,由本单位负责保管。

  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出院记录、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病理报告、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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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医院成立于1958年,坐落在风景秀丽的雨山湖畔,是一所集医疗、科研、教学、保健、急救、康复等为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是本市患者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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