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7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4日
1、病人管理:病人住院的苦市和其罹患的主要疾病要对应;病人住院期间需院外转检查治疗外,不得以任何原因离开医院,否则,按挂牌住院对待。
2、医疗文书:是医务工作者在临床工作中用于记载患者疾病发生发展、演变预后、诊断治疗及结果的原始档案,也是解决医疗纠纷,判定法律责任,医疗保险等事项的重要依据,是第一手资料。住院病历中应如实填写患者的参保单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其病程记录是临床医师开具各项医嘱的前提和依据;医嘱是各项收费的依据;护理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监护记录、各项检查化验报告单是医嘱执行的依据;药品名称要求中文书写,不允许使用商品名。各个环节要相互对应,做到真实完整不漏项。临时医嘱药量一般不能超过一天。
3、药品使用:
(1)按照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有关文件执行。严格掌握适应症,规范使用剂量、疗程和联合用药,违反药物使用原则和规范的用药(药品使用说明书,权威部门发布的诊疗规范或药品使用规范等)其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2)病程记录中应明确记载主要治疗药物的使用理由、目的。无记载的用药,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严格执行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抗生素使用规范和指导意见。使用高级抗生素要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高级职称医生或科室主任、感染科会诊记录),严格控制使用以预防为目的的抗生素,使用、更改、停用抗菌药物应在病历上有详细分析记录。对违反以上原则无确定依据和原因(症状、体征、血象、细菌培养及药敏实验等),滥用抗生素的,或不规范使用高级抗生素,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费用
(4)≤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品种,有国产的不允许使用进口的品种。同类药品有若干选择时,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药品,实行统筹基金支付价格控制在招标最低中标价的130%以内,选择较高价格同类药品的,市社保中心将上述标准结算。
(5)≤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限制使用的药品,需经科主任审批。
(6)中药制剂的使用应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并有辨证依据,以中药制剂为主要治疗手段(或费用较高的)而缺乏中医辨证施治依据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7)病人需口服中药治疗时,病程记录中要有每次的中药方剂,调整方剂要有记录。
(8)严格控制医保住院病人的药品费用,药品费用应控制在总费用的50%以下;乙类药品应控制在药品总费用的50%。超出以上比例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4、辅助检查:常规检查是由卫生部门规定的必须的入院检查,与入院疾病种类无关,要严格控制和入院疾病无关的检查;特殊检查是针对疾病的诊断、鉴别诊断、用药或治疗指征判断观察进行的。必须在病程记录中说明检查的目的和结果分析。检查应根据需要进行,不允许“套餐式”、“拉网式”的检查。不必要的重复检查、过度使用的大型检查、与病情或治疗不相关的治疗或检查,其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超100元的检查项目,应有科主任审批。
5、伴随症的治疗原则:
(1)单独达到住院标准,如冠心病心绞痛合并肺炎;
(2)与住院疾病直接相关,如脑梗塞合并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
(3)费用很低的对症治疗如感冒通、眼药水等。
(4)跨科室的对症治疗应有会诊记录。对颈肩腰腿痛、单纯心肌缺血、三高症、脑血管病后遗症、慢性肝炎、脂肪肝或早期肝硬化或其他处于相对稳定的疾病等,作为伴发症的治疗时要特别注意把握。
6、院内转科:某一种疾病如不转科无法得到有效治疗,经院内会议明确诊断后所患疾病与所住科室不相符时,可以转科。单病种不允许转科。
7、院外检查:要严格掌握指征,本院有的检查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外出检查。确需院外检查,经医保办审批,可为病人办理转记账报销手续。
8、重复住院:同一种疾病15天之内,不得重复住院,否则,按一次住院结算费用。
9、自费告知:病人住院期间涉及到的自费诊疗项目和自费药品(包括需个人承担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应告知病人或家属,征得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避免纠纷。病人住院期间平均自费比例应控制在总费用的80%以内。
10、合理收费:严格按照河南省有关收费标准执行。禁止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病人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全部显示在住院费用清单上。
11、收取押金:应略高于病人近期医疗费的个人负担部分,住院首付押金不少于1000元,住院总费用达3000元及以上的,应适时追加收取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