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3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6日
为了依法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条例规定:
(一)医疗纠纷发生后,可通过:
(1)双方自愿协商;(2)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3)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患方对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索赔金额一万元以上(不含一万元)的,已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参与医疗纠纷的协商处理。
(三)对诊疗有异议的,未明确责任,双方可共同委托市、省医疗技术鉴定办公室进行医学鉴定。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按规定将尸体移到太平间或者殡仪馆,不能确定死因或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可按规定进行尸检。
附:
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医院医患办:地址:4号楼469室 电话:87018502
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中心: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联丰中路658号 电话:87502293
宁波市医疗技术鉴定办公室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迎风街25号5楼 电话:87197066
浙江省医学会医学鉴定办公室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1505号银丰大厦8楼 电话:87567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