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5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1日
一、医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二、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按照第二条要求,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于患者出院7个工作日后到国医楼病案室办理复印业务。
五、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病案室加盖复印病历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