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3发布时间:2022年07月30日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引导广大参保人员合理就医,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从2015年2月1日起,对昆明市医疗保险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一、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
二、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昆明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患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一个自然年度内其门诊“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按一次性住院进行报销,其“起付标准”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的级别按以上标准进行确定,在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费可以共同累计计算“起付标准”。参保人每次在门诊就诊“特殊疾病”的,需补足相应“起付标准”差额;如已超过的,无需再支付“起付标准”。
三、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仍按原标准(550元)执行。
四、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人员“起付标准”减半。
五、昆明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调整为:昆明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一个自然年度内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部分支付50%,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部分支付60%,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部分支付7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部分支付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