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7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9日
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应按照与我市医保经办机构所约定的协议开展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主要包括以下要求:
(一)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应向异地参保人员提供与本地参保人员无差别的医疗服务行为;
(二)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应主动配合当地经办机构所开展的异地费用监管工作;
(三)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按照当地经办机构制定的系统改造规范,进行相应的接口改造并按照要求上传数据;
(四)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应按时报送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