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5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9日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扣款。对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参保人员因弄虚假取得门诊特殊慢性病资格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取消其门诊特殊慢性病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