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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精神病院鉴定管理

浏览次数:6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9日

  市、县(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建立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专家库并负责管理。

  入选鉴定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近五年内无违法违纪现象、无主要责任事故;

  (二)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够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熟悉医疗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专业从业时间十年以上,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鉴定专家实施动态管理,实行聘任制,聘任期3年。

  鉴定专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随时终止聘任,并予以公告:

  (一)利用鉴定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的医院及参保人通过鉴定提供便利的;

  (二)索取或接受相关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财物、宴请或其他好处,影响鉴定公正性的;

  (三)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无正当理由,在聘任期内拒绝承担工作任务的;

  (五)聘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人数,根据申报病种和数量确定。

  鉴定工作封闭进行。召开前两天,由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从各自建立的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组成各病种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介绍评审组成员和组长,并宣布鉴定纪律及鉴定工作安排;

  (二)评审组成员对门诊特殊慢性病材料根据《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材料、鉴定标准及享受年限》规定进行鉴定。每份申请材料需经两名评审组成员分别提出意见;

  (三)各评审组组长召集评审组成员进行集体评议,并签署鉴定结论;

  (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申报的鉴定材料进行登记备案。鉴定通过的材料,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同时建立个人门诊特殊慢性病电子档案;鉴定未通过的材料;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书面告知单,并按原申报途径退回参保人。

  为保障鉴定工作的稳定,对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发放评审劳务费。评审劳务费标准由市人社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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