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7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7日
该救助垫付是指省救助基金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无力支付或超出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支付标准时,对部分抢救费用进行临时垫付,事后追偿的一项工作。
具体内容详见http://www.jsdljz.com/PortalDLJZ/,联系电话85866019,最终解释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为准。
一、符合垫付条件的伤者,患方可提出救助申请
患方符合垫付条件的,可提出申请,取得交警部门发出的垫付通知书后,至设在扬州市文汇西路152号紫金保险大厦1楼紫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道路救助办(以下简称路救办)初审。初审符合申请条件,患者家属携路救办签发的垫付通知书院至院医务部(7号楼2楼)、财务处(2号大厅处置中心旁)办理;
二、院方接受办理,开通临时担保
医务部根据路救办通知垫付限额及要求,与主诊医师确认病情后,先行临时担保;
三、垫付条件及需注意的事项
1、有脑干伤者:垫付金额不超过入院起120小时费用;
2、病情危重(住监护室,医嘱有危重)者:可垫付从入院至抢救结束,但垫付最长不超过240小时,最高垫付8万元(二者居其一);病情稳定(出监护室,医嘱停危重)即垫付结束;
3、手术患者:可垫付至手术结束,但垫付最长不超过240小时,最高垫付8万元(二者居其一);手术结束垫付结束;手术患者还须注意:
1)因进口耗材不在垫付范围,如患方要求使用进口耗材的,应在垫付前先行与医务部工作人员联系确认差价支付问题;
2)如因病情需要不能确定准确手术时间的,患方应与医务部工作人员联系确认垫付方式;
4、开通担保期间,如遇转科等情况造成担保暂停的,请及时联系医务部。
四、办理正式垫付申请(患方材料准备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至路救办,否则可能影响垫付)
1、至院财务处办理催款证明,并根据证明至出入院处打印费用清单,并加盖财务章;
2、携带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件至一号楼地下一层病案室,复印入院记录、手术记录、长期、临时医嘱单,并加盖复印专用章;
3、联系经治医师填写“疾病诊断证明书”,至门诊一站服务中心加盖专用章;
4、携上述材料至医务部核实无误后,患方送往路救办审批。
5、医务部根据路救办核准额予以担保(超额部分患方应自行与肇事方联系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