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5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2日
一、事项名称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33号,1995年6月1日施行)。
(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三)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鲁卫发[2019]10号)
三、办理地点
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 出生证明办公室(外科综合楼四楼)
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 8:00--12:00 下午 1:30--5:30 (双休日、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条件
在我院出生的活产婴儿(活产婴儿系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六、须提交的材料
(一) 婴儿父母双方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 《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如办理人不是新生儿母亲,代办人要提供由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住院期间发放给产妇,新生儿父母填写相关信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交回)
(四) 证明产妇在本院分娩的相关资料,任选其一,如:出院记录、结账单或交费的住院押金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