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8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2日
参保人需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疗的疑难重症;
(二)经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
(三)接诊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高于本市,且须为三级医疗机构。
参保人需要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由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专家提出意见后,报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按省(部)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参保人未经备案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减半支付。
外地转诊转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凭有效费用单据、病历首页复印件、医嘱单复印件、汇总费 用明细等材料(以下统称现金报销必备材料)、《外地转诊转院备案表》到所在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