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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浏览次数:7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1日

  一、如何参保

  (一)具有我市户籍或居住证,且年满18周岁的城乡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大中小学校(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的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以及其他具有我市户籍或居住证未满18周岁的居民(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

  二、缴费时间

  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实行参保人个体按自然年度集中预交制。预缴期统一设定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既预缴期为每年的第四季度。

  集中预缴期内按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员(含新参保),享有下一年一个自然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对当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补缴当年个人医保费的参保个人(含新参保),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三、起付标准

  是指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的界线。我院为市级医院,成年居民起付标准为800元;未成年居民起付标准为400元;低保享受住院起付线救助补贴,补贴后的起付标准为200元;

  四、统筹基金最高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含住院、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特药等医疗费用)为20万元。

  五、补偿比例

  (1)成年居民(含低保):

  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含3万)的部分,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60%;3万以上至6万(含6万)的部分,补偿比例为65%;6万以上,补偿比例为70%。

  (2)未成年居民(含低保):

  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含3万)的部分,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70%;3万以上至6万(含6万)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5%;6万以上,补偿比例为80%。

  六、42种重大疾病

  城乡居民住院患者符合规定的42种重大疾病的,出院时临床医生上传诊断选取符合42种重大疾病病种编码,医保支付比例在普通疾病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七、生育保险审批

  长春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生育时,要到选定的就诊医院进行审批,否则不享受该项待遇。我院为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市级住院生育定额标准。

  定额标准:正常产:2350元;正常产伴侧切:2450元;剖宫产:2850元;剖宫产伴其他手术:2950元

  携带材料:(1)《住院证》原件(2)社会保障卡(3)围产保健手册原件(4)准生证原件(5)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6)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审批时间:正常工作日

  审批地点:吉林省一汽总医院门诊二楼医保审批窗口

  八、异地就医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长期外出务工人员,未在居住地参保,取得居住地户籍或居住证的,可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九、门诊慢性病

  待遇支付标准:每增加一个病种,政策范围内年度医疗费额度在原最高额度基础上增加480元。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年度医疗费额度不能突破6500元。参保人员在县(市)、区属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乡、镇卫生院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十、门诊特殊疾病

  门诊特殊疾病病种43个,医疗费用按就诊医疗机构住院有关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以一个年度门诊医疗费计算起付标准。其中,子宫内膜异位症门诊内分泌治疗政策范围内年度医疗费用最高额度为1.2 万元;恶性肿瘤骨转移门诊双磷酸盐治疗政策范围内年度医疗费用最高额度为3.5万元;恶性肿瘤患者门诊和住院放化疗,一个年度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费用;苯丙酮尿症按照省相关保障待遇政策执行。

  十一、学生门诊意外伤害

  未成年居民享受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一个年度内发生政策范围内的属于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 5000 元(含 5000 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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