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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一汽总医院长春市医疗救助政策

浏览次数:11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1日

  救助范围

  一、医疗救助对象为持有本市城区及开发区户籍或居住证的城乡困难群众,分为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孤儿)和二类(城乡低保对象)救助对象。

  二、医疗救助费用范围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住院、特殊疾病和大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是指救助对象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自理自费费用后剩余的医疗费用;

  (三)符合我市政策规定的基本医疗门诊费用。

  救助标准

  一、基本医疗救助,含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和基本医疗门诊救助。

  (一)基本医疗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1万元,下同)的,给予基本医疗住院救助。第一类救助对象,封顶线内全额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15%(含)以下部分按50%比例救助,大病保险起付线15%-40%(含)部分按60%比例救助,大病保险起付线40%以上部分按70%比例救助,大病保险起付线100%以上部分按80%比例救助。

  (二)基本医疗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患常见慢性病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日常普通门诊负担较重的,给予定额救助。救助以门诊购药为主。基本医疗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累计不足1000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报销,超1000的按1000元结算。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分为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特殊疾病救助、大病门诊救助和门诊低自付救助。

  (一)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给予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第一类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封顶线内全额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按80%比例救助。救助对象中的14周岁以下(含)儿童,救助比例上浮10%。

  (二)特殊疾病救助。患特殊疾病救助对象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给予特殊疾病救助。特殊疾病救助不分门诊和住院,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封顶线内全额救助。

  (三)大病门诊救助。大病门诊需经审批后才给予医保报销,再进行医疗救助。大病门诊指单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400元的门诊。单次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4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救助。

  (四)门诊低自付救助。参保患者审批门诊低自付病种以后,享受待遇期间,超出结算额度外的治疗费用全额救助。

  三、直接医疗救助设年救助封顶线。救助对象直接医疗救助各项救助年度累计额度不得超过3万元封顶线。

  办理流程

  一、参保办理。参保按长春市医保有关规定办理。经民政部门审核确定救助对象类别后,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参保补贴资金。

  二、“一单清”即时结算办理。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直接在定点医院实行医疗救助“一单清”即时结算。即:出院就可报销医疗救助金。

  三、医后办理。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以外医院治疗实行医后办理。持本人身份证、救助对象身份证明、出院结算票据、诊断书,到本区定点医院,通过长春市医疗救助管理系统进行医疗救助。

  四、基本医疗门诊救助办理。救助对象向各区定点医院提出申请,经各区医院审核通过后,可享受基本医疗门诊救助。基本医疗门诊救助以自然年度为周期实行动态管理。

  救助管理

  就医用药管理。救助对象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诊疗规定就医用药,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区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治疗中应使用医保支付范围内药品和诊疗项目。未按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规定转诊,基本医疗保险不受理的,医疗救助也不受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未纳入支付范围的,医疗救助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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