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2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9日
a.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即丙类药品。
b.不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及未办理手续的医药费。
c.挂号费.出诊费。
d.各种美容.减肥.体验.保健费。
e.眼镜.助听器.保健按摩治疗器械购置费。
f.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及其手术费。
g.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费。
h.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费。
i.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故意自杀.自残及燃放烟花鞭炮伤残等发生的一切费用。
j.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考察.进修.讲学.探亲.旅游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k.床位费超规定标准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