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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学院附属医院西院关于进一步调整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浏览次数:5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0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政策,本着提高医疗待遇、方便就医、规范操作、科学管理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九江实际,特对九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作出以下调整: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针对我市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已不适应当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缴费的社会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由目前的25000元提高到50000元。

  二、为进一步提高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简化结算手续,结合社会统筹基金使用情况,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缴费的参保人员(简称3%缴费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一)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一个参保年度内在职、退休参保人员在三级医院首次住院个人先自付300元,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个人先自付200元,第二次住院均为100元;二次以上住院为0;按3%标准缴费的人员二次以上住院每次仍须个人先自付100元。

  此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二)起付标准以下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

  险  种

  人员

  金额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3%标准缴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三级医院

  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

  三级医院

  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

  5万元及5万元以下费用

  在职

  85

  90

  80

  85

  退休

  90

  95

  85

  90

  三、针对当前大病统筹保险金严重超支的现状,根据《九江市职工大病统筹保险暂行办法》(九府发〔2000〕28号)第5条第7款规定,提高大病统筹保险筹资标准,即将原每人每年缴纳60元筹资标准,调整为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0.5%的标准进行缴纳,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个人(含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各缴纳50%,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全额由自己承担。

  四、基本医疗统筹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按90%比例支付,大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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