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5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0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政策,本着提高医疗待遇、方便就医、规范操作、科学管理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九江实际,特对九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作出以下调整: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针对我市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已不适应当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缴费的社会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由目前的25000元提高到50000元。
二、为进一步提高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简化结算手续,结合社会统筹基金使用情况,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缴费的参保人员(简称3%缴费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一)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一个参保年度内在职、退休参保人员在三级医院首次住院个人先自付300元,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个人先自付200元,第二次住院均为100元;二次以上住院为0;按3%标准缴费的人员二次以上住院每次仍须个人先自付100元。
此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二)起付标准以下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
险 种
人员
金额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3%标准缴费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三级医院
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
三级医院
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
5万元及5万元以下费用
在职
85
90
80
85
退休
90
95
85
90
三、针对当前大病统筹保险金严重超支的现状,根据《九江市职工大病统筹保险暂行办法》(九府发〔2000〕28号)第5条第7款规定,提高大病统筹保险筹资标准,即将原每人每年缴纳60元筹资标准,调整为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0.5%的标准进行缴纳,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个人(含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各缴纳50%,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全额由自己承担。
四、基本医疗统筹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按90%比例支付,大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