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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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指南

浏览次数:7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7日

  一、入院时

  1、入院时,食堂工作人员会来病房帮助预定第二天的饭菜或点菜,并由护工将饭菜送到病区。特殊患者饮食由医师依病情而定,家属带来的食品需经医生同意后方可食用。

  2、医院提供被褥、热水瓶等,住院患者只许携带必须生活用品,其他物品不得带入,重要文件珠宝钱款等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严防遗失,严禁将危险品带入病房。请带防滑拖鞋以免摔倒。

  3、入院安排好病床后,请不要离开,由病区护士介绍住院环境、医院规章制度、责任护士和主管医生,等待医生诊治。

  4、请保存好您的住院预交款单,需要出院时交给住院处结帐。

  二、住院期间

  1、住院期间,患者不要擅自离开医院或夜不归宿。否则出现的任何后果自负。病情允许情况下,患者可在院内散步,但在离开病区时应获得医护人员许可。

  2、住院期间,住院患者必须遵守医院有规章制度,听从医护人员的指导,配合医疗护理工作,未经医生允许不能擅自邀请院外医生诊治及私自服用药物。

  3、住院患者和探视者不得进入诊治场所(护士站、医生办公室、治疗室等),未经护士医生和其他专业人员的允许,不得翻阅病历,更不得私自涂改病人的档案。

  4、住院必须交付预交款,预交款使用情况,医院将随时与患者联系,请及时支付医疗费用,以免影响治疗进程。

  5、病房的设施放置有统一的标准,请不要随意的搬动,医院的设施必须保持完好,如有损坏,根据情况应做赔偿,使用空调时,请关闭好门窗。请保持室内外卫生。

  6、精神(心理)障碍的患者在住院期间有可能发生私逃、自杀、自伤等意外。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尽量作好防范工作,一旦出现上述意外事件,将全力抢救。对此,家属要表示充分理解,对非医院工作人员责任发生的意外,不予追究责任。

  7、严格执行医院防火安全制度,患者在住院期间不得使用电热器具、酒精炉等,违反者按医院规定处罚。

  8、探视时间为9:00-20:00,陪护人数由医护人员根据病情来确定。

  三、出院时

  1、主管医师会根据患者的病情开出出院医嘱并告知病人(或家属)。

  2、在出院前,患者或家属可以通过病区、出院处等就近结账。

  四、请不必向医院职工赠送钱物,医院严禁职工向患者和家属索要钱物,所有的费用必须交到出入院处。

  五、复印病历须知

  根据国家《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相关条例,本院严格病历管理,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现诊病历在医务科复印,出院归档病历在病案室复印。如患者需要复印其病历,请至医务科办理相关申请复印病历的手续后可予以复印。

  本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部门。

  申请复印病历时,请提供相关资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未过期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驾驶证、暂住证、市民卡);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如委托书、患者为未成年人的,提供户口本);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本、户籍证明);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单位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单位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应当出具公安、司法机关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本院予以协助。

  本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每个患者请根据本人实际需要申请复印项目。复印按国家财政规定收取一定工本费。

  六、医疗争议事件处理程序

  1、发生医疗争议事件,患者及其家属须首先向主管医生或所在科室负责人反映,医患双方初步沟通、处理,若沟通无果,可向一站式医患沟通服务中心(门诊患者)和医患沟通办公室(住院患者)投诉,由职能科室主持再次沟通、处理。患者投诉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反映至上述职能科室。

  2、患方如需院方书面回复,则须以书面形式表达投诉内容。患者代理人投诉需先获得患者本人的书面委托。若患者已死亡,则由死者的法定第一继承人或法定第一继承人的书面委托人进行投诉。

  3、接到患方投诉后,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根据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将结论性意见反馈给患者及其代理人。

  4、患者及其代理人若对我院结论性意见有异议,可向杭州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我院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向杭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也可向医院属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若患方对杭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在法律规定时间内还可以向浙江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5、患者死亡后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如患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尸检;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七、医疗争议事件处理解决途径

  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2、向医调会申请调解;

  3、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医院统一投诉电话:0571-88303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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