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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医保报销政策要点

浏览次数:15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6日

  一、门诊特殊病起付线与基金支付政策:

  1.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起付线600元/年,一次性累计收取,可报销部分在职人员报90%,退休人员报95%。

  2.城乡居民医保(含四县一市)门诊特殊病起付线700元/年,一次性累计收取,可报销部分报80%。

  3.患有多个病种的,以月/年度限额最高的为基础,每增一个病种,按增加病种月/年度限额的60%增加支付限额,其中:同时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心功能不全、脑出血(脑梗死)两种及以上的,按增加病种月度限额的30%增加支付限额。

  4.超过年度限额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职工医保肾透析、肾移植、精神障碍、肝移植术后患者除外),政策范围内费用可计入大病保险。

  二、高血压和糖尿病"两病"基金支付政策:

  城乡居民医保(含四县一市)高血压和糖尿病"两病"患者(仅两病患者)定点在我院的,起付线700元/年,一次性累计收取,可报销部分报60%。同时患有其他门诊慢性病的"两病"患者,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等继续按门诊慢性病支付政策执行。

  三、门诊特殊病小目录:

  1.自2019年10月1日起,省、市职工医保和合肥市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四县一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用药,统一执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试行)》,其中乙类药品有个人自付比例。

  2.参保人员发生的属于治疗该特殊病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报销范围,与该病种无关的医疗服务项目不予报销。

  四、城乡居民医保普通大额门诊报销:

  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参保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四县一市居民不能在我院享受该政策)(或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不含健康体检、慢性病门诊费用),单次达到 200 元且年度累计超过 500 元的,超过部分医保基金按照 60%比例支付,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 2000 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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