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6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6日
1、参保人员经定点医院诊断确需住院治疗的,凭本人IC卡、身份证及定点医院开据的住院凭证等,到定点医院住院部预交住院押金即可住院治疗,住院期间患者的IC卡交由医院住院部保管。患者病愈出院时与医院只就个人自付部分进行结算,包括以下两项:
1) 支付住院起付标准额:一级甲医院400元、二级甲医院500元、三级甲医院600元,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依次递减100元,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额以内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2) 在起付标准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自付15%,退休人员个人自付12%,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25000元。
以上两项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先由IC卡中的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部分,从住院押金中抵扣,多退少补。出院手续办结后,患者的就医IC卡交还患者本人。
2、转院治疗:参保人员转往外地医院治疗,需经定点医院医保科审查批准后提出转诊理由,并提供病历摘要,报市医保中心,由市医保中心组织专家会诊,经会诊确属疑难病症或由于技术、设备和其它原因本市最高等级定点医院不能诊治,符合外地转院条件,由市医保中心批准后可转往外地医院就医。参保患者转外地治疗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报销时个人先自付全部医疗费用的20%,再扣除起付标准额1000元,余下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由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投保人,集体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2.5万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给付。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计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的医疗费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赔付90%,个人自付1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由保险公司赔付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