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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染病患者医保待遇调整的通知

浏览次数:6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6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群众健康的整体利益,促进传染病有效防治,适当降低医保传染病患者个人负担,根据[2007]第46号市委常委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现对传染病患者医保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鼓励传染病患者治疗,住院起付标准按原起付标准50%执行。

  二、传染病患者门诊费用视同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报销,按定医院、定病种、定药品的“三定”要求,集中收治管理。

  1、实行定点就医购药。市区(市直、清河、清浦、开发区)传染病患者暂定在市传染病防治院(第四人民医院)治疗并享受上述医保待遇。各县区定点医院由医保经办机构确定。

  2、传染病病种按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由市传染病防治院提出收治范围方案送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执行。

  3、传染病患者门诊和住院费用,除按规定个人负担部分外,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统一结算。

  三、指定收治医院必须按要求降低并统一传染病药品价格,医保患者医疗及待遇过程需进入医保计算机系统记录管理。

  此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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