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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医院衡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

浏览次数:5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0日

  1、市级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有关规定

  参合农村居民因病情需要,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按照本地参合农民域外就医转诊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并开具《衡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审批表》。急诊和在外务工人员患病,可先就诊,住院五日以内,向户口所在地新农合管理中心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补办转诊手续。办理入院时需持参合证、身份证(或户籍证明)、《衡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审批表》到新农合住院处办理登记住院;上述证件不全时,应于住院五日内(桃城区三日内)补齐,并补办住院登记手续。

  2、市级定点医院出院办理补偿有关规定

  参合患者出院时,应持参合证、身份证(或户籍证明)、《衡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审批表》、诊断证明、住院医药费用发票(住院分娩还需查验其准生证)到医院新农合出院结算处办理审核手续,按程序领取补偿款。

  3、市级定点医院住院医药费用补偿范围

  因患病经本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办理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支付的药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且在《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补偿范围内的费用,均可按照本县(市、区)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予以补偿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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