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8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5日
生育医疗费支付对象为:按照国家有关生育政策生育的、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的在职女职工及符合条件的在职男职工。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对象: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和人工终止妊娠以及实行输卵(精)管结扎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在职职工;取出宫内节育器的退休女职工。
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经有关部门鉴定,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可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支付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统称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因生育或者流产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生育或者流产津贴;
生育补助金。
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
生育:
产前检查 308元
自然产 三级医疗机构 1430元,二级医疗机构1210元,一级医疗机构1100元;
助娩产 三级医疗机构 1980元二级医疗机构1650元,一级医疗机构1320元;
剖宫产 三级医疗机构 3520元二级医疗机构270元,一级医疗机构2200元;
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300元。
计划生育:
放置宫内节育器 165元;二级医疗机构143元,一级医疗机构121元;
取出宫内节育器 198元,二级医疗机构176元,一级医疗机构154元;
皮下埋植剂放置(取出)术 132元;
宫腔镜取环术 550元;
输卵(精)管结扎术按实际医疗费结算:
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再生育规定,并办理《计划生育证》的,做疏通输卵(精)管手术按实际医疗费结算。
人工流产:
孕10周以下负压吸宫术,三级医疗机构330元,二级医疗机构275元,一级医疗机构242元;
孕10至14周以内钳刮术,三级医疗机构440元,二级医疗机构308元,一级医疗机构264元;
孕14至27周引产术,三级医疗机构1100元,二级医疗机构880元,一级医疗机构770元;
孕27周以上引产,三级医疗机构1430元,二级医疗机构1210元,一级医疗机构1100元;
药物流产2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