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6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5日
一、参保对象: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人员。
二、服务范围:门诊(含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疾病、门诊特殊治疗)、住院等医疗服务。
三、相关政策:
1、参保人员必须携带与其身份相符的有效证件和社会保障卡就医,发现证件无效、人证不符的,不得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2、有骗保嫌疑的,医院必须及时上报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处理。
3、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可擅自离院,自行出院者不予医保结算。
4、如因医院条件限制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时,应先由所住医疗机构主治医生为参保人办理外检外治手续并到该机构医保科备案,否则其医疗费用不予医保支付。
5、对符合出院标准而拒绝出院的参保人员,医疗机构有权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医保费用结算。
6、参保人员因特殊情况可带与疾病治疗有关药物出院,一般不超过7天量,品种不超过4个。参保人员不可要求带检查和诊疗项目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