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9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4日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范围
1、超过《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
5、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中区直医保、南宁市医保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在我院进行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如:CT检查、核磁共振检查),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并且单价≥200元的乙、丙类医疗服务项目,中区直医保和南宁市职工医保的参保患者可享受如下待遇:在职的统筹支付70%,个人支付30%;退休的统筹支付75%,个人支付25%。请注意:南宁市居民医保的参保患者无此待遇。
三、中区直医保、南宁市医保恶性肿瘤门诊慢性病待遇
为保证恶性肿瘤患者出院后的后续治疗,医保政策规定,办理了“恶性肿瘤门诊慢性病卡”的患者,在门诊就医有优惠待遇。
1、中区直医保和南宁市职工医保的恶性肿瘤参保患者,在门诊化疗、放疗时,在职的统筹支付85%,个人支付15%;退休的统筹支付92%,个人支付8%。
2、南宁市居民医保恶性肿瘤参保患者,在门诊化疗、放疗时,统筹支付65%,个人支付35%。乙、丙类医药的,分别由个人先支付15%、30%后,再按基本医疗规定支付。
四、住院个人起付额
中区直医保和南宁市医保(含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参保患者,当年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第二次及以上为300元。
五、住院医药费统筹支付比例
(一)中区直医保和南宁市职工医保的参保患者,住院医药费:
1、属于甲类的(≤200元),在职统筹支付85%,个人支付15%;退休统筹支付90%,个人支付10%。
2、属于乙类的(>200元≤500元),在职统筹支付75%,个人支付25%;退休统筹支付80%,个人支付20%。
3、属于丙Ⅰ类的(>500元≤5000元),在职统筹支付65%,个人支付35%;退休统筹支付70%,个人支付30%。
4、属于丙Ⅱ类的(≥5000元),在职统筹支付50%,个人支付50%;退休统筹支付55%,个人支付45%。
(二)属于南宁市居民医保的参保患者,住院医药费:
1、属于甲类的,统筹支付55%,个人支付45%。
2、属于乙类及丙类的,分别由个人先自付15%及3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六、住院床位费
属于中区直医保和南宁市职工医保的参保患者,住院床位费统筹支付30元/床/日;属于南宁市居民医保的参保患者,住院床位费统筹支付20/床/日。
七、每年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度
属中区直医保和南宁市职工医保的,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17年封顶线32.9万;属南宁市居民医保的,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17年封顶线为15万。
八、大额医疗保险
中区直医保患者住院时,年度内必须用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方可进入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度50万/年。
南宁市职工医保患者住院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的个人支付部分,大额医疗保险同时进行补助,最高支付额度50万/年。
大病医疗保险:南宁市居民医保患者住院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万/年)内个人支付部分,设有起付线费1.5万,起付线以上个人支付部分,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分段按比例支付,≤2万统筹支付50%,>2≤4万统筹支付60%,>4≤6万统筹支付70%,>6万统筹支付80%,最高支付额度37.2万/年。
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医保保健科,医保政策咨询电话:5323798、5342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