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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研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4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7日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7]29号),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整合现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个方面的统一。本市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 城乡居民医保的覆盖范围

  在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和学生儿童)的基础上,将未参加城镇职工等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新增:本市户籍人员的外埠无基本医疗保障配偶;在本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外国籍人员;高层次人才无基本医疗保障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区分国籍、户籍)。以上人员均可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二、 定点医疗机构选择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后,原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选择范围扩展到全市3000余家定点医院。

  参保人员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3所医疗机构和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A类、中医、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无需选择。

  三、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集中参保时间:参保人员应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一次性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非集中参保时间:

  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人员,自取得本市户籍或符合参保条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12月31日。

  其中,未满一周岁的新生儿自取得户籍之日起90日内,由亲属持本人户口簿、出生证明、新生儿电子照片等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相应年度的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符合城乡居民参保条件但未在规定参保期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在3个月等待期满后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四、 城乡居民医保保障待遇

  参保人员患病时需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进行实名核验。任何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借社会保障卡。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学生儿童补充报销范围规定的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上年度参保人员在本年度连续参保缴费的可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不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当年符合参保条件且参保缴费的,视为连续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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