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11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9日
一、普通疾病医疗救助:分为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
(一)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
1.“限额”门诊救助范围及救助标准: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其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标准每人每年400元,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给予全额救助,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
2.“共付”门诊救助范围及救助标准: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门诊救助封顶线为300元。
(二)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范围、标准及审批报账程序
1.救助对象:①城乡低保对象;②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③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④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⑤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⑥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员;⑦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2.住院医疗救助补偿标准: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
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特殊病种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肇事肇祸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白血病等疾病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救助对象范围中前三类按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6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含住院和门诊)10万元。
2.大额费用医疗救助: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6万元。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中的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和大额费用医疗救助,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60%的比例救助。
三、扶贫济困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①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含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因病致贫扶贫对象)。2015年以来脱贫人口按照3年巩固期的要求,自脱贫之日起3年内继续享受政策。②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低保、三无、五保、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9类城乡困难群众。
2.救助标准:扶贫济困医疗基金救助范围的政策对象,实行分段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医疗保险目录外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自负费用”)占总费用不超过30%,对其医疗保险目录外自负费用予以救助(超过30%的,对自负费用30%以内的费用予以救助)。起付线及封顶线: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单次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可享受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分段(元)
重点救助对象
其他救助对象
3000-10000
25%
20%
10000-30000
30%
25%
30000-50000
35%
30%
50000及以上
40%
35%
注:重点救助对象是指: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孤儿。
上述救助政策,若遇重、特大疾病,目录外自负费用超过总费用30%的患者,对于此特殊情况,可以参照上述情形适当提高或降低救助标准。
四、救助程序:
(一)门诊医疗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购药,救助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
(二)住院医疗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需住院治疗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出院时实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费用同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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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