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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暂行)

浏览次数:11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楚雄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规〔2021〕1号)精神,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行州级统筹、分级管理。坚持“保障基本、统筹共济,平稳过渡、政策连续,协同联动、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改革楚雄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包括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含门诊检查)以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日间手术等。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楚雄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

  第五条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负责牵头制定楚雄州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

  楚雄州打击欺诈骗保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共同开展好基金管理、医疗卫生行政管理、市场监督规范、打击欺诈骗保等各项工作。

  楚雄州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楚雄州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基金管理

  第六条    楚雄州职工医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第七条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会同楚雄州财政局进一步规范健全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楚雄州医保经办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做好收支信息统计。

  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八条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第九条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按现有比例划入。今后划

  入比例视实际情况逐步调整到楚雄州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

  第十条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

  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以下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用于支付

  (一)参保人员本人(授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具有国家医保标准编码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三)参保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四)配偶、父母、子女的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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