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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三医院病历复印须知

浏览次数:8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7日

  1、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范围为: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未经许可的其它资料不予提供复印。

  2、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人应为:患者本人或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为患者支付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患者授权委托的保险机构。

  3、申请人须提供的证件

  (1)患者本人为申请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2)患者代理人为申请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死亡患者近亲属为申请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为申请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保险机构为申请人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查勘证,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应当出具公安、司法机关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及相关工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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