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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县补充医疗参保者须知

浏览次数:5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8日

  由于目前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二十个区(市)县社保局的社会保险微机系统暂没有实现联网的情况下,已经参加当地区(市)县社保局(处)的基本医疗保险者,需要报销成都市医保局相关的补充医疗保险时,应持有当地所属社保机构证明。

  因为:

  (1)由于住院原始资料在当地所属社保机构报销后已存档,成都市医保局收据等均为复印件;

  (2)有部分企业单位参加了当地社保机构的原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在缴费满一年后,报销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一)时在30%的基础上要增加1%的优惠,最多增加10%;

  (3)在报销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时,当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超过年平工资4倍以后,此时基本医疗保险不再进行报销。

  当地社保机构对该病人本自然年度内社平工资4倍前的报销情况应作出说明,同时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将收取住院相关资料的原件,所以要报销补充医疗保险时,应该在当地本人所属区(市)县社保局(处)开具证明。

  证明内容应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病人所在单位名称和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以及参保的起止时间;

  (2)原单位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起止时间内的缴费情况;

  (3)病人本次住院起止时间;

  (4)病人本次住院费用总额;

  (5)当病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已超过社平工资4倍后,又需报销补充医疗(三)时,应将该病人在本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报销金额等情况作详细说明。同时附年度内历次《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结算表》复印件(当地社保机构盖章);当住院费用在封顶线以上后基本医疗不再报销,补充医疗报销时需凭住院相关资料原件报销。

  注:

  (1)本证明仅使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二十个区(市)县,参加了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原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单位人员同时又参加了成都市医保局补充医疗保险者。

  (2)按国务院文件,即:国发11998]44号文件进行了医改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时间,不能再计算为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参保时间。

  (3)原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只有在原企业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后,才能计算“优惠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属于公费医疗范围,未参加过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不享受此优惠。

  (4)补充医疗报销相关主要资料: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支付结算表复印件(当地社保机构盖章)、住院费用结算收据复印件、出院证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原件(或清晰的复印件)、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保险单或缴费单。

  (5)区(市)县社保机构定期到市医保局办理补充医疗报销业务。

  (6)补充 (一)、 (二) 应在区县社保结算后30日以内,补充(三)应在区县社保结算后60日内,办理拨付手续,逾期不予报销。

  (7)根据成办发[2005]121号文件的规定,从2005年11月1日后原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参保者购买《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一》;不再享受报销《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一》的加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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