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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患者到省、市级定点医院就诊如何办理转诊?

浏览次数:16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8日

  参合人员首先选择县(区)及县(区)以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转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签署转院意见后,由患者亲属或本人持患者身份证、户口本、新农合卡(证)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县级经办机构应对患者的参合身份进行认真审核,即时办理,并向患者告知相关报销政策。省内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没经转诊的,按照 20%的比例给予报销。

  1.普通疾病要逐步实行差异性报销补偿政策,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的疾病病种,如无并发症及危、急、重症情况,原则上不予转诊。患者及家属要求转出治疗的,要办理相应的转诊手续。转出后,均按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降低 20个百分点予以报销; 不办理转诊手续均按照 20%的比例予以报销。

  (具体的病种范围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县级医疗机构诊治能力和服务水平研究确定,文件另行下发。在没下发文件前,按照原政策执行) 。

  2.参合农民外出在省内发生急、危、重症的患者,可就近就医,但要在 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或登记备案,逾期不办理转诊手续或未登记备案的,按未转诊补偿比例 20%给予报销。

  3.省内相邻地区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互认” 制度。在省内县域外同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本地区的按照市级补偿比例执行,本地区外的一律按省级补偿比例执行。

  4.省内居住的参合农民患者转往省外医疗机构就诊时,须由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报患者所在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批准。转诊后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新农合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没经转诊审批的不予报销。

  5.境外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一律不予补偿。

  6.除无需转诊情况外,省内必须实行网上转诊,电子转诊单在入院前或入院后 3 个工作日内有效。参合农民住院也需在 3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参合身份证明,如 3个工作日内无法提供参合身份证明者,视为非参合农民自费就诊,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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