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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特殊药品办理需知

浏览次数:7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9日

  一. 总体要求:经医师认定或评估、医保批复,再使用的药品,才能纳入医保基金报销。

  二. 申请条件:纳入医保支付的特殊药品所需资料必须齐全、有效且能证明患者病种和药品符合适用认定标准,病情诊断证明需二级甲等及以上定点医院近3个月内的原件,检查检测项目原则上提供认定机构的相关检查检测报告。

  三.申报流程

  1.认定和评估机构:南充市内居住人员,由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南充市中心医院认定;南充市外长期居住人员,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登记,由四川省内当地三级甲等以上定点认定机构认定。

  2.认定、评估和治疗方案的相关表格: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医师填表、签字、医院盖章。所需表格可在“南充市医疗保障局”等官网下载或医院领取。《基本医疗保险单行支付药品病种认定表》用于申请单行支付药品,凡新用、续用(评估周期批复期满)、变更用药之前由认定医师认定病种并填本表。《基本医疗保险高值药品事前审核表》用于申请高值药品,由认定医师认定病种并填本表。

  3.申报和批复:参保人员新用药、评估周期期满续用、更换药品,自行提交以上相关表格和所需资料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请,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签发《特殊药品医保批复表》。凭身份证、社会保障卡购药。

  四.报销政策

  1.单行支付药品:只报基本医疗保险,不计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0万元(此限额按人头计算,不按病种、药品品种叠加),职工医保支付比例为65%,居民医保支付比例为50%,年内待遇享受期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享受月数计算;高值药品按乙类药品医保最高结算限价和住院比例报销,另达沙替尼、伊马替尼两个药品12个月内最高限价8万元/人,限价内基本医疗保险比例支付为75%,超出限价的部分属于自费。 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封顶线累计计算。

  2.以下情况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①接受捐赠的药品;②未按规定进行认定、治疗、购药的药品;③未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复的药品;④超出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批复范围的药品;⑤超出患者生存期的药品;⑥刷医保个人账户的药品;⑦其他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情况。特殊药品价格昂贵,为避免浪费,敬请患者和家属不要囤药。

  五.市内居住人员费用结算:在待遇享受及批复期内凭《特殊药品医保批复表》、医师处方、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供药机构购药时实施即时结算。南充供药机构为:南充市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国药控股四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南充药房(顺庆区环都大道18号);国药南充药房有限公司(顺庆区四海街33号);南充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店(顺庆区模范街193号);四川省南充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北街药房(顺庆区大北街112号)。

  六. 异地居住人员费用结算:①医院门诊购药的,提供医院正规发票、医师处方或发药清单、身份证复印件、患者银行账号;②住院期间计入住院费用的,提供住院正规发票(复印件或患者联)和住院清单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患者银行账号;③药店购药的,提供定点供药机构正规发票、医院医师处方、药品出库单或销售清单、身份证复印件、患者银行账号。发票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正规购药发票。若需申请赠药,请提前复印好发票及处方自行妥善保存。当年的药品费用于当年12月31日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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