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次数:7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8日
一、工伤职工门(急)诊就医
1、工伤职工应持社保卡和《工伤证》挂号就医,门诊收费处应查询工伤职工享受待遇信息,所挂科别必须符合《工伤证》认定信息,按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结算挂号费用。
2、工伤职工就医应主动出示社保卡、《工伤证》和《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临床医师要查看、核对人员身份信息,依据认定信息进行处置,并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书写《病历手册》。
3、工伤职工持社保卡结算医疗费用时,门诊收费处应按规定出具结算单据。
二、工伤职工住院就医
1、工伤职工应持社保卡和《工伤证》办理住院手续,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职工还需提供《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
2、住院处应查询工伤职工享受待遇信息,所住科别必须符合《工伤证》认定信息,并在入院当日使用社保卡办理入院登记。因故需要撤销入院登记的,必须使用社保卡办理。
3、临床医师依据《工伤证》认定信息进行诊治,违反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工伤职工急诊留观
工伤职工急诊留观,急诊科应为工伤职工建立留观病历并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